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02民初707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江市江城区平宜美眼镜店。
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
经营者:罗盛灿。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阳江市江城区平宜美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27日以双方庭外和解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