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民初193号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孙坚,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永慧,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雨龙,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水磨沟区七道湾南路舒适如家快捷宾馆,经营场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经营者:陈贵艳,女,1976年8月15日,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水磨沟区七道湾南路舒适如家快捷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已预交2300元,诉讼期间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减少诉讼标的金额至10000元,应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现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剩余25元及多预交的2250元,合计227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