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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向东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贝乐妮数码电子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民初217号
案件名称刘向东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贝乐妮数码电子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4-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向东,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贝乐妮数码电子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217号原告:刘向东,男,汉族,1979年1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委托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佳武,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号*号楼*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贝乐妮数码电子经营部,经营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中电万商汇B座3130。

经营者:薛奕深。

原告刘向东诉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贝乐妮数码电子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期间,原告刘向东申请将其诉讼请求2由“请求深圳市福田区贝乐妮数码电子经营部赔偿原告刘向东经济损失及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八万元整”变更为“赔偿原告刘向东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一万元整”,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向东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向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向东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刘向东负担。

原告刘向东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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