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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盐山县晟桐商贸中心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冀09知民初103号
案件名称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盐山县晟桐商贸中心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盐山县晟桐商贸中心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知民初103号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17号TCL科技大厦22层。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北京中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山县晟桐商贸中心。

经营场所: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盐山镇韩桥五期底商。

经营者:韩晓胜。

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盐山县晟桐商贸中心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并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应收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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