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知民初103号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17号TCL科技大厦22层。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北京中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山县晟桐商贸中心。
经营场所: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盐山镇韩桥五期底商。
经营者:韩晓胜。
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盐山县晟桐商贸中心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并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应收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