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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荣事达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涛宝电器有限公司、广东荣事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2072民初15321号之二
案件名称中山荣事达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涛宝电器有限公司、广东荣事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4-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山荣事达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涛宝电器有限公司,广东荣事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彭少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15321号之二原告:中山荣事达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庄美华,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瑞,广东裕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涛宝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王余香,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东荣事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彭少华,公司总经理。

被告:彭少华,男,196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

以上三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晓莲,广东悦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三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清,广东悦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原告中山荣事达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涛宝电器有限公司、广东荣事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彭少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立案后,原告中山荣事达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中山荣事达厨卫电器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荣事达厨卫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中山荣事达厨卫电器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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