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589号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马永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广东允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红艳,广东允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常州市凯豪车辆饰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
法定代表人:朱洲豪。
本院在受理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凯豪车辆饰件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