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诉北京江北旺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川06民初26号
案件名称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诉北京江北旺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4-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北京江北旺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民初26号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春溢街289号。

法定代表人:乔天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广权,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江北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莲花池西里26号院9号楼1层A039。

法定代表人:秦英敏,经理。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总经理。

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江北旺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

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因已与被告达成和解要求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