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民初65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小然,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娜,女,27岁,住永城市。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娜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娜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