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民初83号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吉大景山路188号粤财大厦23楼23092316号。
法定代表人:董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涛,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原县王凤楼镇六六福理想超市,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王凤楼镇王凤楼中心卫生院东临六六福理想超市。
经营者:李敬辉。
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原县王凤楼镇六六福理想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
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