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236号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王振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王子儒,男,汉族,1973年5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天桥区半山半岛卫浴经销处,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经营者:王健,男,199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与被告济南市天桥区半山半岛卫浴经销处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
原告以与被告之间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