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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文均与武侯区明杏家具太平园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川01民初918号
案件名称罗文均与武侯区明杏家具太平园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4-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罗文均,武侯区明杏家具太平园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918号原告:罗文均,男,197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骞鹤,四川新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侯区明杏家具太平园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簇桥太平园家私广场D区B座420号。

经营者:徐树恒。

原告罗文均诉被告武侯区明杏家具太平园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罗文均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文均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罗文均撤回对被告武侯区明杏家具太平园经营部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文均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罗文均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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