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终685号之二上诉人(一审被告)石家庄攻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辛集市北区古城大街南侧、永安街北侧国际皮革城二期四层A601铺位。
法定代表人:季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艳艳,河北正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东莞欧陆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厦边村。
法定代表人:李广浩,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深圳市松林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航城大道安乐工业区A5栋厂房四楼B之一。
法定代表人:刘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雄,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九龙工业园凤凰三横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张雱,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蔚,该公司法务。
上诉人石家庄攻略商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东莞欧陆电子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松林达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3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石家庄攻略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以深圳市松林达电子有限公司已与东莞欧陆电子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石家庄攻略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家庄攻略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上诉人石家庄攻略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石家庄攻略商贸有限公司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00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