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初1090号原告:山东宇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涛,山东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荣新。
被告:山东纯乐美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岳,总经理。
被告:山东金康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志文,总经理。
被告:山东沃弗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艳利,总经理。
被告:山东莱芜大明姑乳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纪冉,总经理。
被告:李端淼。
原告山东宇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纯乐美食品有限公司、山东金康食品有限公司、山东沃弗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莱芜大明姑乳业有限公司、李端淼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山东宇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宇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00元,减半收取计2300元,由山东宇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