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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苏州市相城区渭塘坤国日用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5民初173号
案件名称173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苏州市相城区渭塘坤国日用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4-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区渭塘坤国日用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初173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二环西路222号。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相城区渭塘坤国日用百货店,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玉盘路。

经营者董坤国,男,1980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沙头镇董岙底村和平东路2-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志华,江苏孙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相城区渭塘坤国日用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计600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庄敬重审 判 员  浦智华代理审判员  严常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俞是碧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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