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5民初3093-3096号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禹红,男,198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赛格科技园2栋东403号,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禹红,男,198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冰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二路1号深圳软件园(2期)9栋601、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5H。
法定代表人:高祥。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冰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系列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系列案受理费共计人民币200元,本院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受理费共计人民币74900元,余款人民币74800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