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5民初5199号原告:广东顺祥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枫溪如意路工业园南侧B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5A。
法定代表人:林大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幼翎、刘礼良,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大石南山瓷器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沙溪村沙头顶广州新沙五金塑料城第873-8175号商铺,注册号440126600922378。
经营者:董大旺,男,196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委托代理人:董卓焰,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顺祥陶瓷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大石南山瓷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庭审时明确第四项诉请是“请求认定第11581197号商标为驰名商标”,我院在庭审时已向原告告知认定驰名商标应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原告当庭明确坚持认定驰名商标的诉请。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14】12号文),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第一审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无权管辖。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