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民初14号原告:上海美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合川路****号**幢***室。
法定代表人:陈金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书保,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安岳美莱美医学整形美容诊所(普通合伙)。
住所地:安岳县岳阳镇柠都大道***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祖培,该诊所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芹,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美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岳美莱美医学整形美容诊所(普通合伙)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
原告上海美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美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美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上海美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