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584号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盱城淮河东路37号。
法定代表人:高为淼,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忠丽,江苏睿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娜,江苏睿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姜堰姜宴大排档,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
被告:李皓,男,1988年12月6日出生,系被告泰州姜堰姜宴大排档投资人,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章俊,江苏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益平,江苏锦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与被告泰州姜堰姜宴大排档、被告李皓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后,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6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