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02民初1301号原告:南京金典制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0J。
法定代表人:徐文龙。
委托代理人:邹小燕,该公司员工。
被告:端州区集光电器经营部,住所肇庆市端州区黄塘西路4号端荣楼9卡商场。
经营者:陆泽星。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金典制冷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端州区集光电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端州区集光电器经营部已经注销为由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金典制冷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南京金典制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