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初310-2号原告保定市南市区优特气动液压设备厂,经营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小祝泽村工业区1号,经营者张晓涛,男,汉族,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祥园路156号。
被告郭彦生,男,197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
被告保定市乾鼎气动液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五尧乡北辛村北。
法定代表人郭彦生,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市南市区优特气动液压设备厂与被告郭彦生、保定市乾鼎气动液压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定市南市区优特气动液压设备厂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郭彦生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市南市区优特气动液压设备厂申请撤回对郭彦生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定市南市区优特气动液压设备厂撤回对郭彦生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