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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利浦优质生活有限公司与余姚威锋电器有限公司、慈溪市兆丰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市怡然居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043号
案件名称飞利浦优质生活有限公司与余姚威锋电器有限公司、慈溪市兆丰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市怡然居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飞利浦优质生活有限公司,余姚威锋电器有限公司,慈溪市兆丰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市怡然居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043号原告:飞利浦优质生活有限公司,住所地:荷兰埃因霍温高新技术园37号。

法定代表人:雷纳德,威尔赫尔姆斯·劳伦蒂斯·马里亚·曼格曼斯,首席法务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余姚威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泗门镇海南村。

法定代表人:夏小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军帅,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妙,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兆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庵东镇元祥村)。

法定代表人:张新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平,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锐,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怡然居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新洲二街59号南溪新苑A1312室。

法定代表人:国先仕。

原告飞利浦优质生活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姚威锋电器有限公司、慈溪市兆丰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市怡然居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

2016年11月1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怡然居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飞利浦优质生活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怡然居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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