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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众志成力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电华贸电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3民初481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众志成力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电华贸电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众志成力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电华贸电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初481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代理人:徐文宏,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众志成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臣田村东2号。

法定代表人:陈松兴。

被告:深圳市中电华贸电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办事处浪口社区浪口工业园65号5楼A区。

法定代表人:马殿伟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两被告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因原告将本案诉讼请求变更为人民币1万元,本案受理费应为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其余部分人民币650元予以退还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长 丘  庆  均审判员 江  剑  军审判员 潘    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余丽君(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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