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刑更771号罪犯孙开涛,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2015)即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开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100000元(已缴纳10000元)。
现已执行刑期三年一个月。
执行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孙开涛假释。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检察意见书,认为提请假释程序合法,并同意执行机关提请假释意见。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假释建议书所述罪犯孙开涛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孙开涛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社区调查报告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孙开涛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
对报请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提请假释的意见予以支持。
对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其假释的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开涛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8年4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