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62号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郑汉锐。
原告:林福铨,男,汉族,1950年7月10日生,户籍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师师,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优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
法定代表人:赵翔。
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诉被告南京优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诉讼中,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以与南京优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