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初77号原告: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开发区迎宾路集中区秦岭路3号。
法定代表人:徐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山东华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州市鲁加量刃具经销处,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西苑路沿街楼。
法定代表人:王加富,经理。
被告:王加富,男,197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州市。
原告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莱州市鲁加量刃具经销处和王加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
原告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