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3268号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东凤镇三华电讯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经营者:林勤猛,男,197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被告:林勤猛,男,197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东凤镇三华电讯行、林勤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
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应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