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初134号之二原告:四川润和催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卓润生,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泽军,山东春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琼,山东春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新功,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方叔,山东德衡(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和植,山东德衡律��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润和催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润和催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