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998号原告:中山市凹凸灯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
法定代表人:李海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西美,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嘉瑶,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盈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
法定代表人:颜桂艳。
被告:中山市古镇龙盈光电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
经营者:颜桂艳,女,汉族,1981年12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
被告:颜桂艳,女,汉族,1981年12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
原告中山市凹凸灯饰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盈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古镇龙盈光电经营部、颜桂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43054××××.5)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
中山市凹凸灯饰配件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山市凹凸灯饰配件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山市凹凸灯饰配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中山市凹凸灯饰配件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