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507号原告:金民海,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在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子然,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增城楷发五金店,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增城中新镇。
经营者:沈绵楷,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原告金民海与被告广州市增城楷发五金店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金民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民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金民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