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109-1111号原告:湖南华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法定代表人:顾慧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文华,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菲,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奥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法定代表人:蔡晓东。
被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
被告:玩具反斗城(中国)商贸有限公司广州正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负责人:潘红洁。
原告湖南华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奥飞实业有限公司、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玩具反斗城(中国)商贸有限公司广州正佳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三案,湖南华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本院起诉,本院依法予以立案受理,并于同日向其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但湖南华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南华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