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终16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红谷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
法定代表人:揭正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朱英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军,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板芙镇适耀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板芙镇。
经营者:贺适耀,男,1974年3月14日,住湖南省攸县。
上诉人中山市红谷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板芙镇适耀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民初21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山市红谷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中山市红谷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山市红谷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上诉人中山市红谷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