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初142号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东方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昌旦,温州瓯越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高碑店市金海豚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高碑店市白沟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孟令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亮,河北盛誉(白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白沟新城融创万商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白沟新城和道国际箱包交易中心三区三楼。
法定代表人:张春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雪华,女,满族,1987年3月25日出生,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系保定白沟新城融创万商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宾宾,女,汉族,1989年1月21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系保定白沟新城融创万商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高碑店市金海豚皮具有限公司、被告保定白沟新城融创万商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21日立案,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4日、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