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4339号原告:何林香,女,1982年9月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四川省旺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春,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资铵,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律海电子商务商行。
经营地: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新乐村。
经营者:孙海,男,1983年2月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林香与被告义乌市律海��子商务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何林香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林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林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