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3675号原告:义乌市钦典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下朱村B区45幢5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资铵,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利,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小娟,女,196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义乌市钦典服装辅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龚小娟关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义乌市钦典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于2017月5日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钦典服装辅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义乌市钦典服装辅料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