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初34号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8-1号。
法定代表人:朱于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君,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严明慧,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山区贰鸭熟食店,经营场所徐州市泉山区崔庄小区*号楼*层。
经营者:闫士雷。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泉山区贰鸭熟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对本案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