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5民初1196号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14号,组织机构代码12817153-8。
法定代表人:庞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龙江,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仓市华瑞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城西北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0502445130。
法定代表人:张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诉被告太仓市华瑞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
2017年5月8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由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