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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南县青树嘴世纪华联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9知民初56号
案件名称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南县青树嘴世纪华联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南县青树嘴世纪华联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知民初56号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西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圣洁,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县青树嘴世纪华联超市,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南县。

经营者:朱丐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志辉,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县青树嘴世纪华联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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