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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爱清与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红安县瑞通宿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289号
案件名称戴爱清与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红安县瑞通宿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戴爱清,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红安县瑞通宿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粤73民初289号原告:戴爱清,男,1968年1月16日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谌杰君,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传剑,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56号江山资源大厦28-30楼。

法定代表人:伍新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韩,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红安县瑞通宿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红安县杏花乡培城社区胡家湾开发房西3楼。

法定代表人:梅冬菊,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建安,该公司员工。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本院受理原告戴爱清诉被告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红安县瑞通宿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戴爱清请求判令:1.被告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实用新型专利“内肋增强外波纹型塑料缠绕结构壁管材”(专利号:ZL20112014××××.6)权利要求1的使用行为,并销毁所有侵权产品;

2.被告红安县瑞通宿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实用新型专利“内肋增强外波纹型塑料缠绕结构壁管材”(专利号:ZL20112014××××.6)权利要求1的制造和销售行为,并销毁所有侵权产品及专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

3.被告红安县瑞通宿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

4.被告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维权合理费用20500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5月12日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被告红安县瑞通塑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戴爱清实用新型专利权(名称:“内肋增强外波纹型塑料缠绕结构壁管材”,专利号:ZL201120148519.6)的制造和销售等侵权行为。

二、被告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2017年5月30日一次性赔偿原告戴爱清20万元,并支付到原告戴爱清在中国工商银行广州车陂支行的账号36×××79内,被告红安县瑞通塑管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被告红安县瑞通塑管有限公司在支付上述赔偿款项后,本案纠纷已完全了结,原告戴爱清不得就本案纠纷再次起诉或寻求其他法律途径救济。

四、本案受理费4608元,减半收取2304元,由原告戴爱清负担;

五、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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