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2民初7571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娟,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京鑫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河胡同1号院1号楼1层3号。
经营者:王国才,男,1964年12月24日,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王国才之子),男,无业,199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鑫旺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