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802号原告:沈文蛟,男,汉族,1973年6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艳宾,广东瀛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梵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张波。
原告沈文蛟与被告济南梵木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42006××××.2)纠纷一案,原告沈文蛟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济南梵木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1500元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
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沈文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济南梵木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15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