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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莱美健身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与邗江区知恩时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1002民初847号
案件名称847莱美健身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与邗江区知恩时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莱美健身服务(上海)有限公司;邗江区知恩时装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苏1002民初847号原告:莱美健身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茂园路。

法定代表人:Burnetkeithalexander,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臣俊,江苏宗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邗江区知恩时装店,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中路358号扬州三盛国际广场负一层橙子健身。

经营者:倪奕峰,男,197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

原告莱美健身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美上海公司)与被告邗江区知恩时装店(以下简称知恩时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莱美上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臣俊,被告知恩时装店的经营者倪奕峰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莱美上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4193283号“BODYBALANCE”、第4193282号“BODYPUMP”、第4193279号“BODYSTEP”、第9717465号“CXWORX”、第4193280号“BODYCOMBAT”、第4193278号“BODYATTACK”、第4193281号“BODYJAM”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删除涉案公众号内相关的侵权信息以及侵权链接;

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含购买费用、公证费用、律师代理费、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费用)共计20万元;

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莱美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美国际公司)拥有第4193283号“BODYBALANCE”、第4193282号“BODYPUMP”、第4193279号“BODYSTEP”、第9717465号“CXWORX”、第4193280号“BODYCOMBAT”、第4193278号“BODYATTACK”、第4193281号“BODYJAM”合法的注册商标权,原告莱美上海公司系莱美国际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全资子公司,经莱美国际公司授权,原告有权使用莱美国际合法注册的全部知识产权,并作为莱美国际公司知识产权代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止并清除存在于中国境内的任何仿冒、假冒及其他任何侵犯和损害莱美国际公司知产产权行为。

原告莱美LESMILLS是引领全球潮流的成功集体健身管理体系,它起源于新西兰,风靡全球100多个国家,目前在世界各地和19500多家授权俱乐部合作,拥有130000多名莱美认证教练,每周数百万人次参与。

该体系突破了纯健身技术范畴,根据当今世界范围内人类社会化生活的特点,从运动、心理、营养、审美、表演艺术及人际关系等多方面做出综合分析,独创出以授课、评审、管理、销售与宣传为核心的连锁式健身俱乐部的经营与管理模式,并在世界范围内成为成功的典范。

莱美是以莱美健身运动项目为主,并集教练培训、集体健身管理、市场推广于一体的世界领先的健身体系。

莱美运动项目由一批顶级教练员、舞蹈设计师、运动生理学专家组成的开发小组研究设计,提供一整套针对锻炼者生理以及心理的训练。

可以改善或增强锻炼者力量、耐力、有氧运动能力和身体的协调性、柔韧性、敏捷性,并使锻炼者拥有健康的身心,并形成了BODYCOMBAT(莱美有氧搏击)BODYBALANCE(莱美有氧平衡)、BODYPUMP(莱美有氧杠铃)、BODYJAM(莱美有氧舞蹈)、RPM(莱美动感单车)、BODYSTEP(莱美有氧踏板)、BODYATTACK(莱美有氧操)在内的LesMills莱美健身课程的健身体系。

被告成立于2014年12月5日,其经营的超级橙子健身公众号于2019年11月注册,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合法授权,在其微信公众号“SUPERORANGEFC超级橙子健身”公然开设BODYCOMBAT、BODYBALANCE、BODYPUMP、CXWORX、BODYSTEP、BODYATTACK、BODYJAM健身课程,侵犯了原告系列涉案商标权。

被告在涉案微信公众号的课表中,所显示的课程名称前标注LM,而“LM”是原告字号和“莱美”商标的首字母。

被告为谋求巨额不当收益,刻意误导广大消费者和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已经涉嫌虚假宣传,构成商标侵权及不当竞争。

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知恩时装店辩称,其在三盛的经营时间只有一年,2014年12月开始经营至2016年5、6月左右关闭,目前该店在三盛已经没有了。

至于原告说在三盛负一层发现橙子健身,原告认为是时装店转移为橙子健身是不成立的,时装店与橙子健身没有关系。

原告说橙子健身有一个公众号,橙子健身是知恩时装店经营者倪奕峰几个朋友合作开的,当时申请公众号是借用知恩时装店的。

目前扬州市大大小小的健身房有一百以上,一半以上有团体跳操课,这上面的课程没有哪家不在上,课程量多少不同,橙子健身是2019年开的,才开就遇到疫情,后来再营业是2020年6、7月,但营业期间经营不景气,基本处于停业状态,不存在原告说的巨额利润。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莱美国际公司系在新西兰注册的公司,其在中国注册取得了第4193278号“BODYATTACK”、第4193279号“BODYSTEP”、第4193280号“BODYCOMBAT”、第4193281号“BODYJAM”、第4193282号“BODYPUMP”、第4193283号“BODYBALANCE”、第9717465号“CXWORX”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均为第41类培训、体育活动、健身房、健身俱乐部等;

莱美上海公司系莱美国际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2017年9月1日,莱美国际公司出具授权委托证明:授权莱美上海公司作为其知识产权代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制止并清除存在于中国境内的任何仿冒、假冒及其他任何侵犯和损害其知识产权行为。

2020年12月1日莱美上海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慧向浙江省杭州市之江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处对胡慧登录微信公众号“超级橙子健身”相关页面内容进行录像,并出具公证书;

公证书载明,“超级橙子健身”运营主体系邗江区知恩时装店,购买的一张首次体验卡和两张单次卡,选择预约12月1日“BODYBALANCE完美平衡课程”、12月3日“CXWORX腰腹核心训练”课程,录像中有使用前述其他莱美国际公司注册商标的行为;

公证发生费用1000元;

“超级橙子健身”场所在扬州三盛国际广场负一层。

上述事实,有公证书、知恩时装店工商登记信息材料、商标注册证、公证费发票,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超级橙子健身”系以知恩时装店名义经营,知恩时装店应当对“超级橙子健身”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超级橙子健身”微信公众号健身课程使用莱美国际公司的注册商标,系侵害注册商标的行为,应当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莱美上海公司系莱美国际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并获得莱美国际公司授权,其有权就侵害莱美国际公司注册商标权的行为维权;

对于赔偿金额,原告系主张法定赔偿,根据下列因素酌情赔偿数额:“超级橙子健身”微信公众号上线时间为2020年9月5日;

“超级橙子健身”系在约课的微信公众号中使用案涉注册商标;

知恩时装店系个体工商户,线下健身场所在三盛广场负一楼;

案涉注册商标系使用在健身服务上;

侵权期间发生了新冠病毒全球流行,集体聚集行为受到一定限制;

侵害多枚注册商标;

维权费用;

酌情确定赔偿金额2万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邗江区知恩时装店应当采取措施,清除“超级橙子健身”约课系统等使用第4193278号“BODYATTACK”、第4193279号“BODYSTEP”、第4193280号“BODYCOMBAT”、第4193281号“BODYJAM”、第4193282号“BODYPUMP”、第4193283号“BODYBALANCE”、第9717465号“CXWORX”注册商标的行为;

二、邗江区知恩时装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莱美健身服务(上海)有限公司2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经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1935元,被告负担215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上述赔偿款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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