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2民初10685号原告:欧姆龙健康医疗(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保税区IC-45-1。
法定代表人:尾关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旸,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嵩,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福瑞山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园西路8号院33号楼9层1016。
法定代表人:杨占伟,总经理。
原告欧姆龙健康医疗(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福瑞山水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欧姆龙健康医疗(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姆龙健康医疗(中国)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姆龙健康医疗(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姆龙健康医疗(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