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91民初594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文梦,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芜湖市好全办公文化用品商店,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营者为徐尚好。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尤佳,上海金茂凯德(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芜湖市好全办公文化用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芜湖市好全办公文化用品商店的起诉。
二、本案诉讼费用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丁家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柴 俊书 记 员 陈凤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