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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玮与长沙县城乡规划建设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湘01民初526号
案件名称孔玮与长沙县城乡规划建设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孔玮,长沙县城乡规划建设局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初526号原告:孔玮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艳芬,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娇娇,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法定代表人:谢德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爱群,湖南君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孔玮与被告长沙县城乡规划建设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

原告孔玮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孔玮申请撤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

审 判 长  闵俊伟代理审判员  蔡 晓代理审判员  潘 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廖亚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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