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与南平市建阳区翁氏日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7民初487号
案件名称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与南平市建阳区翁氏日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平市建阳区翁氏日用品商行;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7民初487号 原告: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布澜路赛兔数码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吴穗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平市建阳区翁氏日用品商行,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西路**(建发悦城中心)综合体金座**。

经营者:翁玉燕。

原告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平市建阳区翁氏日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日立案。

原告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朱文如 审判员  张廷贵 审判员  邱丽琴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叶晓桐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