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粤0604民初4040号原告:克洛克斯有限公司(CROCS,INC.),住所地美国特拉华州纽卡斯尔县威尔明顿市奥兰奇街****号。
法定代表人:SaraHoverstock。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少玲,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文君,男,汉族,1990年7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飞,广东道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克洛克斯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文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被告林文君今后不再销售或经营任何带有克洛克斯有限公司G873725号商标“CROCS”相同或近似标识的商品;二、被告林文君应赔偿原告克洛克斯有限公司45000元,分三期支付,分别于2017年5月31日前支付15000元,于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15000元,于2017年7月31日前支付15000元,上述款项支付至账号44×××52(户名: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建设路支行);三、如果被告林文君未按期支付上述任何一期款项,视为原告克洛克斯有限公司的债权全部到期,原告克洛克斯有限公司有权以100000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四、原告克洛克斯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五、本案因调解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克洛克斯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原告克洛克斯有限公司已预交受理费2300元,本调解书生效后,经原告克洛克斯有限公司申请,本院退还115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