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581号原告:高燕青,男,汉族,1994年7月15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楠,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洋,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奥冉体育用品商行,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郑州市二七区德化街**号附**号。
经营者:魏永顺。
被告:缙云县壶镇镇立锋文体用品厂,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浙江省壶镇镇苍源村后宅自然村南路*号。
经营者:项立锋。
原告高燕青诉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奥冉体育用品商行、缙云县壶镇镇立锋文体用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
原告高燕青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燕青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燕青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高燕青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