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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树芳、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604民初4712号
案件名称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树芳、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树芳,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欧派时尚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4712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C。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系该公司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树芳,女,汉族,1972年8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淮滨县。

被告: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上佳市荔枝塘路22号三楼313号之六。

注册号:440681000543556。

法定代表人:苏亮柱。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正平,广东博导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燕,广东博导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欧派时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大鹏新区大鹏办事处鹏荣街21号104。

注册号440301109498445。

法定代表人:马红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胜杰,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兵会,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树芳、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欧派时尚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树芳、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欧派时尚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树芳、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欧派时尚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树芳、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欧派时尚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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