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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平湖市当湖镇为民五金交电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4民初59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平湖市当湖镇为民五金交电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平湖市当湖镇为民五金交电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民初59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湖市当湖镇为民五金交电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平湖市当湖街道南市路***弄*幢*层东起第13、14间。

经营者:丁勤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舒琪,浙江天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德才,浙江天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平湖市当湖镇为民五金交电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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