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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四车索具有限公司与柳州机车车辆通用机械厂、南宁铁路局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桂02民初47号
案件名称青岛四车索具有限公司与柳州机车车辆通用机械厂、南宁铁路局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岛四车索具有限公司,柳州机车车辆通用机械厂,南宁铁路局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民初47号原告:青岛四车索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青大工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26法定代表人:江志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云毅,广西金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芸,广西金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柳州机车车辆通用机械厂,住所地广西壮族自���区柳州市红岩路四区(车辆厂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XQ法定代表人:王柏栋,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华,女,该厂员工。

被告:南宁铁路局,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佛子岭路2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30法定代表人:张千里,局长。

原告青岛四车索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柳州机车车辆通用机械厂、南宁铁路局专利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

原告青岛四车索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四车索具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柳州机车车辆通用机械厂、南宁铁路局达成和解为由申���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四车索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30元(原告青岛四车索具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1365元,由原告青岛四车索具有限公司负担,多预交的部分,由本院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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